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勞訴字第389號
原 告 魏壽廷
徐永峰
蔡弘欽
邱賜洋
馮添德
連吉昌
彭偉彰
陳光學
邱金源
以上共同
訴訟代理人 詹奕聰律師
華育成律師
邱靖棠律師
上 一 人
複 代理人 姚妤嬙律師
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曾文生
訴訟代理人 邱寶弘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0
日所為之判決,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應更正增加「邱金源 住○○市○里區○
○里○○路00號」。
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
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呂俐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芳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