死亡宣告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亡字,113年度,101號
TPDV,113,亡,101,2025031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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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亡字第101號
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(辰股)

上列聲請人聲請死亡宣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准對失蹤人彭淬(男、民國00年0月0日出生,身分證統一編號:
Z000000000號、失蹤前戶籍地址: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2樓即臺
北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)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。
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法院公告處之日起二個月內向本
院陳報現尚生存,如不陳報,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。
無論何人,凡知該失蹤人生死者,均應於上開期間內,將其所知
之事實陳報本院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14  日
        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蔡鎮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14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廖素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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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