拆屋還地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重訴字,112年度,1131號
TPDV,112,重訴,1131,20250307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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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重訴字第1131號
原 告 國防部政治作戰局

法定代理人 陳育琳
訴訟代理人 林志宏律師
複 代 理人 楊翕翱律師
被 告 許家偉

訴訟代理人 許忠賢
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原告溢繳之訴訟費用新臺幣伍萬捌仟伍佰貳拾元應予返還。
  理 由
一、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,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
  定返還之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131號拆屋還地等事件,訴訟標的價
額依原告請求返還之土地面積19.88平方公尺,按起訴時公
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(下同)657,965元計算,應
核定為13,080,344元(19.88x657965=00000000,元以下四
捨五入),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27,192元。惟原告起
訴時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85,712元,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
據可稽, 其溢繳裁判費58,520元(計算式:000000-000000
=58520),應予返還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7   日     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政哲               法 官 林欣苑               法 官 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江慧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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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