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重勞訴字第46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國聯保全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玖漢有限公司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董勇良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,上訴
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1月24日所為判決,提起上訴,未據繳納第
二審裁判費。經查,上訴人所不服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
同)10,300,892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1,842元。茲依民事訴
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
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薛嘉珩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
書記官 吳珊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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