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款項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2年度,5119號
TPDV,112,訴,5119,20250326,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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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訴字第5119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泰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劉偉龍


被上訴人
即 被 告 起點娛樂股份有限公司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8日所為
之裁定,應裁定更正如下:
  主 文
原裁定內容第2行關於「核定為新台幣(下同)24,774,969元」之
記載,應更正為「核定為新台幣(下同)2,267,418元」。
  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
文。此於裁定亦準用之,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26  日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亭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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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起點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泰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