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2年度,4497號
TPDV,112,訴,4497,20250305,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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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訴字第4497號
上 訴 人 周雪江
洪基超
謝明宏


被上訴人 南庭翡翠大廈管理委員會

法定代理人 張凌峯
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,上訴人對
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。按確認區分
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,非屬身分或親屬關係,為因財產
權涉訟,其訴訟標的價額如不能核定,應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
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,核定為新臺幣
(下同)165萬元。查上訴人上訴利益為其上訴聲明請求廢棄改
判確認被上訴人於110年9月25日所召集之111年度南庭翡翠大廈
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議案一「南庭翡翠大廈電梯更新工程補助款與
補助各棟之金額比例」之決議及111年12月18日所召集之112年度
南庭翡翠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議案二之一「108年度建置後棟
殘障坡道工程款之分攤方式」之決議無效。依上開說明,均屬財
產權訴訟,上訴人起訴時即主張上開二決議之訴訟標的價額各16
5萬元,且迄未釋明其如獲勝訴判決,就各決議客觀上所得受之
利益,應認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,各以165萬元定之,核定
第二審訴訟標的價額為330萬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,165元,
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,限上訴
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上訴。另上
訴人提起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表明上訴理由,亦
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
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謝宜伶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
書記官 張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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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