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4439號原 告 泰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偉龍訴訟代理人 劉若眉 陳建宏律師複代理人 蔡宜耘律師 廖蔚庭律師被 告 詹景超訴訟代理人 施宣旭律師 蔡耀慶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緯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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