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消字,112年度,47號
TPDV,112,消,47,2025032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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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消字第47號
原 告 彭雅鈺
訴訟代理人 劉子琦律師
被 告 張紹沛即興泰動物醫院

姜涵
羅仕旺
上三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林美倫律師
張鈞綸律師
王培安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。
  理 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
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,爰依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25  日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亭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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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