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消字第47號
原 告 彭雅鈺
訴訟代理人 劉子琦律師
被 告 張紹沛即興泰動物醫院
姜涵予
羅仕旺
上三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林美倫律師
張鈞綸律師
王培安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
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,爰依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亭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