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建字,112年度,210號
TPDV,112,建,210,20250324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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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2年度建字第210號
原告即反訴
被 告 嵩琦國際企業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張惠美
訴訟代理人 邵華律師
王俊棠律師
被告即反訴
原 告 華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查詠禎
訴訟代理人 蔡炳楠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7日言詞辯
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新臺幣叁佰玖拾陸萬叁仟貳佰伍拾玖元
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
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反訴原告其餘之訴駁回。
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被告負擔五分之三,餘由反訴原告負擔。
本判決第三項於反訴原告以新臺幣壹佰叁拾叁萬元為反訴被告供
擔保後,得假執行。但反訴被告如以新臺幣叁佰玖拾陸萬叁仟貳
佰伍拾玖元為反訴原告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反訴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。
  事實及理由
甲、程序方面:
壹、按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,得在本訴繫屬之法院,對於原告
及就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之人提起反訴。反訴之標的,如
專屬他法院管轄,或與本訴之標的及其防禦方法不相牽連者
,不得提起。民事訴訟法第259條、第260條第1項分別定有
明文。所謂反訴之標的與本訴之標的及其防禦方法有牽連關
係者,乃指反訴標的之法律關係與本訴標的之法律關係兩者
之間,或反訴標的之法律關係與本訴被告作為防禦方法所主
張之法律關係兩者之間,有牽連關係而言。即舉凡本訴標的
之法律關係或作為防禦方法所主張之法律關係,與反訴標的
之法律關係同一,或當事人雙方所主張之權利,由同一法律
關係發生,或本訴標的之法律關係發生之原因,與反訴標的
之法律關係發生之原因,其主要部分相同,均可認兩者間有
牽連關係(最高法院70年度台抗字第522號裁定意旨參照)
。經查,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之113年1月3日以民事反訴
起訴狀提起反訴,請求原告給付新臺幣(下同)641萬1,257
元及自反訴起訴狀繕本送達原告翌日起至清償之日止,按週
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(見本院卷二第257頁),經核本、反
訴均係本於同一承攬契約而為請求,反訴與本訴所為攻擊、
防禦方法相牽連,被告提起反訴合於民事訴訟法第259條、
第260條第1項規定,應予准許。
貳、次按訴狀送達後,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,但請求
之基礎事實同一者、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,不
在此限,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、第3款定有明文。
經查,本訴部分,原告起訴聲明為:⒈被告應給付原告448萬
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⒉原
告願供擔保,請准宣告假執行。嗣於民國113年1月9日民事
陳報暨聲請狀變更訴之聲明為:⒈被告應給付原告458萬1,76
9元,及其中448萬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、其中10萬1,
769元自113年1月9日民事陳報暨聲請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
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⒉原告願供擔保,請准宣告
假執行。核原告為訴之變更、追加與原訴基礎原因事實同一
,且屬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且為被告同意(見本院卷
二第275頁),依前揭規定,應予准許。
乙、實體方面:  
壹、本訴部分
一、原告主張:
 ㈠兩造於110年10月間就「華誼建設大同區集合住宅新建工程」
(下稱系爭新建工程)中之「造型鋁板工程」(下稱系爭鋁
板工程)簽訂工程合約書(下稱系爭契約),約定由原告承
攬系爭鋁板工程,工作內容包含製作加工、安裝,不含製圖
、施工鷹架、泥作、水電工程及吊車,工程總價為602萬7,3
60元(未稅,含稅為632萬8,728元),計價結算方式採實作
實算,原告應配合工地期備料,兩造並未約定完工期限,系
爭契約以實作實算計價方式量身訂做特殊尺寸的大樓外觀造
型鋁板、鋁格柵及不銹鋼玻璃烤漆欄杆之承攬工程,所有的
材料完全是客製化,故雙方約定按階段付款,而非全部完工
始付款,嗣經追加工程後,總工程款增至1,068萬4,874元。
 ㈡原告因其他混泥土泥作廠商施工拖延,遲至111年6月初始收
到被告開始備料及進場施作的通知,同年6月中旬又再度被
迫中斷,續於同年9月收到備料及趕工通知,原告於112年1
月間已將絕大多數的材料備妥,嗣被告又通知原告因國外磁
磚尚未進口、尚未貼覆為由而要求原告暫緩施作,造成工期
受到嚴重壓縮,原告依進度於112年1、2月向被告請款時,
遭被告拖延付款且不斷要求原告追加與修改工程內容,追加
①造型鋁板工程(2.5t)、②鋁格柵60*60*2t(1260cm*1800cm)
、③2層至15層陽台不銹鋼玻璃欄杆(5+5膠合強化玻璃)(600c
m)、④2層至15層陽台不銹鋼固定耳件現場切除、焊接、⑤鋁
格柵不銹鋼固定件、⑥2層至15層陽台不銹鋼玻璃欄杆變更設
計為茶色5+5膠合強化玻璃、⑦造型鋁板工程(2.5t)東西向兩
側造型鋁板拆除+復裝等,估價單中項次「原合約追加部分
」及「新增項目追加部分」,原告雖已提出報價單,惟未獲
被告的簽認,被告內部製作的112年1月6日工程請款單,所
批准的付款金額中,已包括「新增項目追加部分」共計38萬
7,000元(未稅),被告已陸續支付原告320萬0,911元(含
稅,但不含已扣除10%的保留款)。被告迄至112年5月22、2
9、31日通知原告儘速進料、增加人手趕工等,原告遂於同
年月31日LINE回覆下料製造中等語,詎112年6月3日及4日,
原告欲進行其餘欄杆的進場與趕工,遭被告拒於門外,原告
好在同年6月5日至10日趕工,被告工地之完工期限為114
年2月10日,並無趕工的急迫性,然被告於112年6月9日已備
妥律師函通知原告將另尋廠商施作云云,於同年月10日仍要
求原告提供最後的40塊鋁包板,於同年月11日起片面禁止原
告進場施作並拒絕再給付任何款項,原告於同年月13日收受
上開律師函。被告於同年月11日、13日二度驅離原告的施工
人員,當時造型鋁板工程已完工逾9成,鋁格柵只剩下74樘
尚未安裝,頂樓玻璃欄杆也全面完工,2至15樓的玻璃欄杆
按照原合約尺寸施工完畢,加長的玻璃欄杆材料都是放在現
場,政鴻公司僅是接手原告現成的材料安裝,矽利康是最後
收尾階段,因原告被驅離無法進行最後階段的安裝與調整,
不能歸責原告,原告無法拍照蒐證,若需全部完工始行付款
則屬不公。
 ㈢被告於施工現場無相關專業人士整合協調各工種工項,簽約
後更多次要求原告變更施作內容、追加工程及數量外,要求
原告須配合其他廠商(如磁磚、混泥土泥作等)甚至須將完
工部分拆除後再復原之二度施工,且完全未約定開工及完工
日期等情,可歸責於被告,被告亦應賠償原告的損失。原告
已備妥留置於現場之材料,被告拒絕讓原告取回,亦受有損
失,如認全部完工始給付承攬報酬,則原告另依民法第184
條第1項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,是本件總工程款約定為632
萬8,728元,經追加工程後總工程款增至1,068萬4,874元,
經被告片面終止合約後,原告受損害即成本共計707萬5,165
元,加上一成的所失利益即利潤70萬7,516元,原告損失共
計778萬2,681元,扣除已支付320萬0,912元,被告應給付原
告458萬1,769元之損害賠償,另依照承攬合約,被告應按進
度給付承攬報酬即如原證4-1之769萬6,645元。爰依民法第5
11條但書、第227條第1項及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提起本訴,
請求擇一判決如數給付等語。
 ㈣並聲明:⒈被告應給付原告4,581,769元,及其中448萬元自起
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、其中101,769元自113年1月9日民事陳
報暨聲請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
息。⒉原告願供擔保,請准宣告假執行。
二、被告則以:
 ㈠原告自111年6月進場施作,被告亦已陸續給付320萬0,911元
工程款,惟原告進貨不足且現場施工人員短缺導致工程延宕
,施工品質不佳並有諸多瑕疵,至112年3月間,原告施作之
鋁包板發生重大瑕疵包含漏水、安全、外觀的問題,諸如有
螺絲鎖在窗戶上、骨架的固定件鎖在外牆防水層上會導致漏
水,螺絲沒有固定在骨架上所以鋁包板有可能會掉落。鋁格
柵部分施作位置上下不對稱未統一,玻璃欄杆部分僅施作屋
頂但欠缺裝飾壓條,未施作樓下,嗣有變更設計然未給予被
告樣品,依據證人及原告法代之簡訊,均可見兩造就追加之
價金及樣式均未達成合意。另有未預留卸水口、施作尺寸錯
誤、縫隙過大、生鏽、缺工,矽利康填縫依照原告提供的施
工圖是1.5公分,但現場卻是3-5公分等等瑕疵,施工品質一
塌糊塗,各樓層均有瑕疵。
 ㈡兩造人員曾於112年3月底至工地現場討論如何修補瑕疵,經
原告允諾於45天內完成瑕疵改善,然原告為節省成本並未重
備新料,僅將原先留存大量切割廢料載回修改簡單加工又送
回工地,未完成改善,至112年5月10日兩造再協商,然至5
月底原告修繕狀況仍未能趕上進度,至112年6月9日被告始
發出律師函表示將委由訴外人政鴻企業有限公司(下稱政鴻
公司)接手「外牆鋁板格柵欄杆修繕新作工程」,自112年6
月底進場至112年8月底完工,政鴻公司使用原告現場已施作
之部分鋁包板,大約更換七成左右;玻璃欄杆部分,現場只
有立柱,沒有橫桿及玻璃等材料遺留,後由政鴻公司修正調
整立柱及加高部分;鋁格柵部分,現場有遺留82樘鋁格柵,
僅有一層樓有部分有裝上去,但因底座部分沒有垂直,也必
須重新調整,而剩下8樘鋁格柵係由政鴻公司另外叫料,被
告已支付政鴻公司共計933萬3,154元。
 ㈢本件工程為實作實算,原告已施作項目經被告核算,總價值
共計208萬7,656元(含稅),被告已給付320萬0,911元,逾
原告可得請領之報酬。又原告所提出之111年11月28日,及1
12年5月22日、同年5月24日估價單均係原告片面製作,未經
被告簽認同意,原告之進貨單未經被告現場人員簽收,另王
室公司鋁包板出貨單上面現場無人簽收,無從認定出貨單為
真,鋁包板因原告全部做錯致被告需請由政鴻公司承攬修改
鋁包板,健義公司之鋁板骨架做錯,被告全部拆掉,此成本
不應由被告承擔,王室公司於112年3月間發現鋁包板錯誤後
,原告人員毛昱凱載走部分鋁包板,被告所賣是毛昱凱未拆
除之鋁包板,是原告實際送至現場的料,有部分使用在系爭
工程,有部分由原告運回,部分經催告後由被告變賣,難確
認運送至現場之材料數量。至佑益公司部分無單據,益和興
公司部分,鋁格柵固定座全部裝錯,被告全部拆掉重新出貨
重新安裝,不應由被告負擔,金財福、虹達公司部分,不鏽
鋼玻璃欄杆材料均為8+8及5+5膠合玻璃,惟原告於現場僅有
施作5+5膠合玻璃,又嵩崎公司未完成欄杆,無法安裝玻璃
,是原告整理之成本表之真實性存疑,原告提出相關匯款單
據,雖被告不爭執形式真正然與本件工程無涉。再者,姑不
論真偽及實際是否均送至工地使用,依原告所提成本一覽表
,造型鋁板之材料費用為242萬9,584元、鋁格柵之材料費用
為81萬2,765元、玻璃欄杆部分為33萬8,157元,共計358萬0
,506元,而被告實際已給付金額達320萬0,911元,實無短付
,其餘所列,部分看不出與本件有關,部分屬薪資或安裝費
用,非屬材料成本。況被告尚得請求如反訴所載之損失,經
抵銷後,原告已無剩餘工程款或損害賠償得請求。另被告並
未終止契約,原告援引民法第511條但書並無理由等語置辯

 ㈣並聲明:⒈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⒉如獲不利判決
,被告願供擔保,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。
三、經查,兩造於110年10月簽訂系爭契約,原告自111年6月進
場施作,被告已陸續給付工程款320萬911元,有系爭契約、
匯款申請書、支票、統一發票在卷可稽(見本院卷一第11至
16、87至91頁),復為兩造所不爭執,自堪認此部分事實為
真正。
四、原告主張依民法第511條但書、第227條第1項及184條第1項
前段規定,得請求被告給付原告458萬1,769元等語,為被告
所否認,並以前揭情詞置辯。經查:
 ㈠按工作未完成前,定作人得隨時終止契約。但應賠償承攬人
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,民法第511條定有明文。查被告陳
稱並未終止系爭契約,且觀之被告提出之相關律師函、對話
紀錄均無被告終止系爭契約之記載,原告依民法第511條但
書規定請求,難認有據。
 ㈡原告主張系爭工程已施工至只剩安裝、調整與填補矽利康之
最後階段等語,雖提出施工照片表為證(見本院卷二第57至
125頁),惟被告抗辯因原告進貨不足且現場施工人員短缺
導致工程延宕,施工品質不佳並有諸多瑕疵,被告已依民法
第497條規定委請第三人繼續施工及修補瑕疵等語,經查:
 ⒈按工作進行中,因承攬人之過失,顯可預見工作有瑕疵或有
其他違反契約之情事者,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,請求承攬人
改善其工作或依約履行。承攬人不於前項期限內,依照改善
或履行者,定作人得使第三人改善或繼續其工作,其危險及
費用,均由承攬人負擔,民法第497條定有明文。準此,承
攬工作完成前發生瑕疵,定作人得請求承攬人改善,承攬人
得於完成前除去該瑕疵,而交付無瑕疵之工作,民法第493
條至第495條有關瑕疵擔保責任之規定,原則上僅於完成工
作後始有其適用。惟若定作人依民法第497條第1項規定請求
承攬人改善其工作瑕疵,該瑕疵性質上不能除去,或瑕疵雖
可除去,但承攬人明確表示拒絕除去,則繼續等待承攬人完
成工作,已無實益,甚至反而造成瑕疵或損害之擴大,於此
情形,定作人始得例外在工作完成前,主張承攬人應負民法
第493條至第495條規定之瑕疵擔保責任。又定作人於符合一
定條件下,得使第三人代承攬人改善或繼續其工作,所生之
費用由承攬人負擔,此觀民法第497條規定自明。倘工作經
第三人改善後已完成,承攬人固應負擔該改善部分之費用,
然非不得請求已完工之報酬。
 ⒉依被告提出之照片(見本院卷一第161至225、245至506頁)
、位置平面圖(見本院卷一第227至243頁),原告已施工部
分確有⑴R1-東側,縫隙大小不一、矽利康施打易填縫不實造
成氣泡含水而滲漏水;⑵15-背向,與石材縫隙過大、包板與
磁磚及牆面縫隙過大,骨料外露、矽利康施打易填縫不實造
成氣泡含水而滲漏水;⑶15-東側,與磁磚縫隙過大,矽利康
施打易填縫不實造成氣泡含水而滲漏水;⑷R-背向,包板與
磁磚及牆面縫隙過大,包板開孔過大,矽利康施打易填縫不
實造成氣泡含水而滲漏水,螺絲外露板材易滲漏水;⑸15-西
側,包板與牆面縫隙過大,骨架外露,矽利康施打易填縫不
實造成泡含水而滲漏水、包板與牆面縫隙過大,造成與牆面
縫隙過大及骨架外露,矽利康施打易填縫不實造成氣泡含水
而滲漏水、包板與鋁窗縫隙過大,矽利康施打易填縫不實造
成氣泡含水而滲漏水;⑹14-背側,包板切割過大、縫隙過大
,造成骨架外露,矽利康施打易填縫不實造成氣泡含水而滲
漏水;⑺14-西側,包板與鋁窗縫隙過大,矽利康施打易填縫
不實造成氣泡含水而滲漏水;⑻13-西側,包板與磁磚或鋁窗
縫隙過大,矽利康施打易填縫不實造成氣泡含水而滲漏水;
⑼13-東側,包板與磁磚縫隙過大,矽利康施打易填縫不實造
成氣泡含水而滲漏水;⑽13-西側,包板與鋁窗縫隙過大,矽
利康施打易填縫不實造成氣泡含水而滲漏水;⑾12-西側,包
板與磁磚縫隙過大,矽利康施打易填縫不實造成氣泡含水而
滲漏水,包板與鋁窗間縫隙過大,矽利康施打易氣泡含水,
造成滲漏水;⑿12-東側,包板與磁磚或鋁窗縫隙過大,矽利
康施打易填縫不實造成氣泡含水而滲漏水;⒀11F-東側,包
板與磁磚縫隙過大,矽利康施打易填縫不實造成氣泡含水而
滲漏水,包板與磁磚縫隙過大,矽利康施打易氣泡含水,造
成滲漏水;⒁11-西側,包板與磁磚間縫隙過大,矽利康施打
易氣泡含水,造成滲漏水;⒂10-西側,包板與鋁窗縫隙過大
,矽利康施打易填縫不實造成氣泡含水而滲漏水,包板與磁
磚縫隙過大,矽利康施打易氣泡含水,造成滲漏水;⒃10F-
東側,包板與鋁窗縫隙過大,矽利康施打易填縫不實造成氣
泡含水而滲漏水,包板與磁磚縫隙過大,矽利康施打易氣泡
含水,造成滲漏水;⒄9- 西側,包板與磁磚間縫隙過大,矽
利康施打易氣泡含水,造成滲漏水、包板與鋁窗縫隙過大,
矽利康施打易填縫不實造成氣泡含水而滲漏水;⒅9-東側,
包板與磁磚縫隙過大,矽利康施打易氣泡含水,造成滲漏水
,包板與鋁窗縫隙過大,矽利康施打易填縫不實造成氣泡含
水而滲漏水;⒆東側,包板與磁磚縫隙過大,矽利康施打易
填縫不實造成氣泡含水而滲漏水、與石材縫隙過大,矽利康
施打易填縫不實造成氣泡含水而滲漏水;⒇板材切割造成縫
隙大小不一、螺絲鎖固破壞版才造成滲水;包板螺絲固定
於鋁窗上,造成鋁窗破壞滲漏水;包板高度過低鋁窗無法
正常使用,膠條易變形影響密合度;包板相接縫隙過大且
不一致,矽利康施打易填縫不實造成氣泡含水而滲漏水;
包板與石材縫隙過大,矽利康施打易填縫不實造成氣泡含水
而滲漏水;倒吊板材未施作,影響後續工進;包板螺絲外
露且鎖固鋁窗上,破壞鋁窗表面影響外觀及易滲漏水;包
板鋁窗縫隙過大且無鎖固於骨架上,矽利康施打易填縫不實
造成氣泡含水且易滲漏水;包板開孔孔徑過大,矽利康無
填補收平;包板與包板間縫隙過大,矽利康施打易氣泡含
水,造成滲漏水;包板開孔孔徑過大且不平整,矽利康無
法填補收平;包板高度過低且螺絲鎖固於鋁窗上,造成鋁
窗外觀損傷及易滲漏水;包板與包板及磁磚間縫隙過大,
矽利康施打易氣泡含水,造成滲漏水;大量切割廢料及通
知修改載回後未出新料僅簡單加工送回工地,C型鐵與藍色
泡棉為舊料加工送回工地;南向-3F,包板螺絲固定於鋁窗
上,造成鋁窗骨料破壞且易滲漏水;南向-13F,包板螺絲
固定於鋁窗上,造成鋁窗骨料破壞且易滲漏水;南向-11F
,包板螺絲固定於鋁窗上,造成鋁窗骨料破壞且易滲漏水;
南向-12F,包板螺絲固定於鋁窗上,造成鋁窗骨料破壞且
易滲漏水;南向-14F,包板螺絲固定於鋁窗上,造成鋁窗
骨料破壞且易滲漏水;南向-15F,包板螺絲固定於鋁窗上
,造成鋁窗骨料破壞且易滲漏水;整棟皆未烤漆,有鐵鏽
,R1、北向有鐵鏽、12F-H戶格柵鐵件未烤漆,經擦拭後生
鏽;R1F,生鏽且鋁包和玻璃未完成;3F-AB戶,鋁包空隙
過大矽利康無法收尾,包板到現場尺寸不符無法安裝,鋁包
尺寸與骨架不合,以致天花板高度降低,骨架外漏;3F-CD
戶,鋁板下無骨架鎖固導致鋁板凹陷,開孔孔徑過大且無置
中以致兩側矽利康無法收尾;3F-E、F、G、H、I戶,包板到
現場尺寸不符無法安裝;3F-J戶,包板到現場尺寸不符無法
安裝,骨架與RC空隙過大,包板到現場尺寸不符無法安裝;
4F-AB戶,包板到現場尺寸不符無法安裝,骨料與磁磚及RC
間隙過大,矽利康無法收尾,鋁包與石材空隙過大矽利康無
法收邊或收尾,鋁板下無骨架鎖固導致鋁板凹陷,鋁包尺寸
不合未重下,現場切割固定件裝上去,導致相接處破口矽利
康無法收尾;4F-C、D、F、G戶,鋁板到現場尺寸不符無法
安裝,鋁包尺寸不合未重下,現場切割固定件裝上去,導致
相接處破口矽利康無法收尾,鋁板下無骨架鎖固導致鋁板凹
陷,骨架與RC空隙過大,包板到現場尺寸不符無法安裝;4F
-E戶,骨架與RC空隙過大,包板到現場尺寸不符無法安裝;
4F-H戶,開孔孔徑過大且無置中以致兩側矽利康無法收尾,
鋁包切割固定件鎖耳,以致鋁包無法鎖固,矽利康無法收尾
;4F-I、J戶,玻璃欄杆鐵件未烤漆,擦拭後重複生鏽,骨
架與RC空隙過大,包板到場場尺寸不符無法安裝;5F-AB戶
,包板到現場尺寸不符無法安裝,鋁包未鎖固骨架且空隙過
大,矽利康無法收尾,鋁包未鎖固骨架且邊緣切割破壞空隙
過大,矽利康無法收尾;5F-B戶鋁包尺寸與骨架不合,以致
天花板高度降低,骨架外漏,包板到現場尺寸不符無法安裝
;5F-CD戶,包板到現場尺寸不符無法安裝,鋁包與窗框空
隙過大,矽利康無法收尾,鋁包與石材空隙過大,矽利康無
法收尾,鋁板下無骨架鎖固導致鋁板凹陷;5F-E、J戶,包
板到現場尺寸不符,無法安裝;6F-AB戶,包板到現場尺寸
不符無法安裝,鋁包骨架與RC空隙過大,包板到現場尺寸不
符無法安裝,鋁包尺寸與骨架不合,以致天花板高度降低,
骨架外露,包板到現場尺寸不符無法安裝,開孔孔徑過大且
無置中以致兩側矽利康無法收尾;6F-C戶鋁包尺寸與骨架不
合,以致天花板高度降低,骨架外露,包板到現場尺寸不符
無法安裝;6F-CD戶,包板到現場尺寸不符無法安裝,鋁包
無骨架以致鋁包無法鎖固,矽利康無法收尾;6F-E、J戶,
鋁包空隙過大,矽利康無法收尾,6F-E戶鋁包現場尺寸不合
切割固定件,空隙大小不一且包板無固定處,矽利康無法收
尾,鋁包現場尺寸不合切割固定件,尺寸不合且包板無固定
處,螺絲鎖固在鋁包造成外露及滲漏水,鋁包現場尺寸不合
切割固定件,尺寸還是過大矽利康無法收尾及包板無法鎖固
;6F-F戶,包板到現場尺寸不符無法安裝;6F-J戶,骨料與
RC空隙過大,包板到現場尺寸不符無法安裝;7F-AB戶,包
板到現場尺寸不符無法安裝,板材空隙過大、高度過低,骨
料高度過高,板料無法施作,骨料鐡件破壞防水層,空隙過
大、板料未鎖固,板材邊緣切割不平整,骨料缺角且置錯誤
、板料無法與骨架鎖固,板材與石材空隙過大;7F-C戶,倒
吊尺寸錯誤無法安裝,開孔孔徑過大且無置中以致兩側矽利
康無法收尾,7F-CD戶,包板尺寸錯誤無法施作、骨料與RC
間隙過大、包板未鎖固於骨架,7F-D戶包板未施作、骨架與
鋁窗高度過低、骨料與RC磁磚間隙過大,包板尺寸錯誤無法
施、骨料與RC間隙過大;7F-E戶,鋁板尺寸錯誤切割縫隙大
小不一和縫隙過大、螺絲鎖外露,包板未鎖固且與左右包板
縫隙大小不一、包板與磁磚空隙過大,鎖耳應與包板顏色一
致非後製加工且與左右包板縫隙大小不一;7F-G戶,倒吊包
與尺寸錯誤無法施作、空隙過大以致矽利康無法收尾施工、
骨架錯誤,鋁包與石材間隙過大且無法固定骨架上,矽利康
無法收尾施作;7F-H戶,包板尺寸錯誤無法安裝、骨架錯誤
,鋁包與石材間隙過大且無法固定骨架上,矽利康無法收尾
施作;7F-J戶,骨架空隙過大,鋁包安裝後與窗戶距離太遠
無法收尾且打石破壞防水層;8F-AB戶,包板到現場尺寸不
符無法安裝、8F-A戶,鋁包和骨架錯誤空隙過大、高度過低
,骨料鎖固破壞防水層,骨料高度不足,板材安裝影響開關
、空隙過大、板料未鎖固,板料空隙過大,板材與石材空隙
過大且無骨架固定;8F-CD戶,倒吊板尺寸不對無法安裝,8
F-D戶,倒吊板未安裝、骨料離窗框高度過低、板料空隙過
大、板料未鎖固、板材未鎖固、板材鎖耳不平整,螺絲脫落
、板材與石材空隙間距過大、板材尺寸錯誤無法施作、骨架
與包板位置錯誤,包板無鎖固至骨架上、無骨架包板無鎖固
至骨架上;8F-E戶,無骨架包板無鎖固至骨架上、螺絲外露
、板材與窗框縫隙過大、鋁板尺寸錯誤切割縫隙大小不一和
縫隙過大、包板與磁磚空隙過大、鎖耳應與包板顏色一致而
非後製加工、包板尺寸錯誤無法安裝、空隙過大以致矽利康
無法收尾施工;8F-F戶,骨架位置錯誤,包板無法鎖固至骨
架且空隙過大;8F-H戶,包板尺寸錯誤無法安裝、空隙過大
以致矽利康無法收尾施工、骨架位置錯誤,包板無法鎖固至
骨架且空隙過大、骨架缺口、板材無鎖固、縫隙過大、板材
無鎖固、空隙過大、鋁板尺寸錯誤切割縫隙大小不一和空隙
過大、骨架外露;8F-J戶,空隙過大、骨架外露、破壞防水
層、鋁板尺寸錯誤切割縫隙大小不一和空隙過大、螺絲外露
;9F-AB戶,包板到現場尺寸不符無法安裝;9F-A戶,包板
與石材間隙過大以致矽利康無法收尾施作,板材未鎖固,骨
架板材皆錯誤,板材與骨架不符無法鎖固,與石材間隙過大
,包板未固定,鎖耳外露於石材鎖不到骨架,縫隙過大、未
鎖牢固,鋁板尺寸錯誤切割縫隙大小不一和縫隙過大,板材
鎖固於鋁窗,破壞鋁窗、板材骨料高度過低無法開窗、板料
空隙過大矽利康無法收尾,9F-B戶,開孔孔徑過大且無置中
以致兩側矽利康無法收尾、倒吊板尺寸錯誤無法施作;9F-C
D戶,倒吊板尺寸錯誤無法施作,9F-D戶,板材螺絲外露、
板材與骨架不符無法鎖固、與石材間隙過大、板材未鎖固、
空隙過大、骨架與包板尺寸錯誤與鋁窗空隙過大、鋁板未鎖
,骨架固定螺栓破壞防水層;9F-E戶,包板與磁磚空隙過大
或大小不一、鎖耳應與包板顏色一致而非後製加工、包板尺
寸錯誤切割與磁磚間隙過大或大小不一、鋁板材未鎖固、間
隙過大、骨架空隙過大,包板尺寸錯誤無鎖固至骨架、螺絲
外露、包板未固定至骨架上、鎖耳應與包板顏色一致而非後
製加工;9F-G戶,倒吊板材尺寸錯誤無法施工、板材未鎖固
至骨架上,二者尺寸不合、空隙過大以致矽利康無法收尾施
工;9F-I戶,倒吊板材尺寸錯誤無法施工、空隙過大以致矽
利康無法收尾施工;9F-J戶,鋁板尺寸錯誤切割縫隙大小不
一和縫隙過大、鋁包上板及側板尺寸錯誤無法施作;10F-A
B戶,包板到現場尺寸不符無法安裝、鋁板下無骨架無法鎖
固、骨架螺栓固定破壞防水層未補防水恐造成漏水、骨架錯
誤間隙過大,鋁包板無法安裝、螺栓破壞防水層;10F-A戶
,包板與石材間隙過大以致矽利康無法收尾施作;10F-AB戶
骨架位置錯誤鋁板下無骨架無法鎖固;10F-C戶,板材高度
與骨料不符、骨料外露;10F-CD戶,縫隙過大、切割縫隙大
小不一、尺寸錯誤倒吊板無法施作;10F-D戶,包板尺寸錯
誤與鋁窗間隙過大以致矽利康無法收尾施作、骨架錯誤間隙
過大,鋁包板無法安裝、防水層破壞、鋁包尺寸錯誤間隙過
大、未鎖固完全、間隙過大、與石材間隙過大無法收尾、骨
架錯誤鋁板下方無骨架未鎖固於骨架上、空隙過大、板材與
骨架不符無法鎖固,與石材間隙過大;10F-E戶,鋁板材尺
寸錯誤切割空隙過大、間隙不一致、包板與磁磚空隙過大、
鎖應與包板顏色一致而非後製加工、鋁板尺寸錯誤未出新料
直接切割後空隙不一致、螺絲鎖在鋁板外處、空隙過大;10
F-G戶,倒吊板料尺寸錯誤未安裝或無法安裝、骨架錯誤鋁
板下方無骨架未鎖固於骨架上、空隙過大;10F-H戶,骨架
錯誤鋁板無骨架未鎖固於骨架上、空隙過大、板材未鎖固於
骨料、尺寸不對與石材空隙過大無法收尾、板料尺寸錯誤未
施作;10F-I戶,空隙過大以致矽利康無法收尾施工;10F-J
戶,鋁板材尺寸錯誤切割後空隙過大、間隙不一致、板料無
骨架未鎖固、螺絲外露於板料、破壞板料、間隙過大、板料
切割不平整、間隙大小不一、空隙過大、4邊間距不一致,
間距不一致、間距過大、鎖耳應與包板顏色一致而非後製加
工、破壞防水層、鋁板切割空隙過大、間距不一致;11F-A
B戶,鋁包與骨架尺寸不符,倒吊板未施作,內側上骨架外
露;11F-A戶,鋁包與石材間隙過大矽利康無法收尾且無鎖
固、會鬆動、骨架間隙過大、骨架大圖、板材未鎖固於骨架
上、骨架太凸出,矽利康無法收尾、骨料高度過低,影響外
推窗,包板到現場尺寸不符無法安裝;11F-B戶,開孔孔徑
過大且無置中以致兩側矽利康無法收尾、包板到現場尺寸不
符無法安裝;11F-D戶,鋁包高度過低,窗戶無法外推、鋁
包縫隙過大矽利康無法收尾,且未鎖固、鋁包下方無骨架,
固件鎖耳無地方固定、鋁包與骨架不合,以致包板騰空無法
鎖固至骨架上,矽利康無法收尾、鋁包與石材縫隙過大,矽
利康無法收尾;11F-E戶,鋁包現場尺寸不合切割固定件且
無鎖固於骨架,縫隙過大,矽利康無法收尾、板材切割後間
隙過大無法收尾、縫隙過大矽利康無法收尾、鋁包與磁磚空
隙過大矽利康無法收尾、固件鎖耳應與包板顏色一致而非後
製加上、鋁包尺寸不合未重下,現場切割固定件鎖耳,無法
鎖固,矽利康無法施作;11F-F戶,開孔孔徑過大且無置中
以致兩側矽利康無法收尾、包板到現場尺寸不符無法安裝、
鋁包與磁磚縫隙過大,矽利康無法收尾、骨架切割造成鋁包
無鎖固點、鋁包與石材間隙過大,矽利康無法收;11F-G戶
,開孔孔徑過大且無置中以致兩側矽利康無法收尾、鋁包與
骨架尺寸未符合,無法鎖固,矽利康無法收尾;11F-H戶,
開孔孔徑過大且無置中以致兩側矽利康無法收尾、鋁包空隙
過大矽利康無法收尾且無鎖固,造成鬆動、鋁包與磁磚間隙
過大致矽利康無法收尾、鋁包尺寸不合未重下,現場切割固
定件裝上,導致鋁包板結構性破壞,面板無法支撐後彎曲;
11F-J戶,鋁包現場尺寸不合切割固定件且無鎖固於骨架,
縫隙過大,矽利康無法收尾、鋁包縫隙過大矽利康無法收尾
,且未鎖固、鋁包與磁磚空隙過大矽利康無法收尾、固定件
鎖耳應與包板顏色一致而非後製加工、鋁包空隙過大矽利康
無法收尾,無固定件鎖耳無法固定;12F-A戶,包板到現場
尺寸不符無法安裝、磁磚轉角處應切割縫隙過大,矽利康無
法收尾、無骨架鋁包板無法固定、鋁包與石材縫隙過大,矽
利康無法收尾、無鎖固或未鎖固完成、鬆動、鋁包無鎖固於
骨架,矽利康無法收尾;12F-B戶,開孔孔徑過大且無置中
以致兩側矽利康無法收尾;12F-CD戶,包板到現場尺寸不符
無法安裝、側吊板未施作;12F-D戶,骨架完成高度過低,
窗戶無法外推、破壞防水層,無修補、縫隙過大矽利康無法
收尾、包板無鎖固鬆動;12F-E戶,鋁包現場尺寸不合切割
固定件,尺寸過大矽利康無法收尾包板無鎖固或無固定件,
螺絲鎖固在鋁包造成外露及滲漏水、鋁包與磁磚空隙過大矽
利康無法收尾、固定件鎖耳應與包板顏色一致而非後製加工
;12F-G戶,開孔孔徑過大且無置中以致兩側矽利康無法收
尾、板材切割後彎曲,空隙過大致矽利康無法收尾施工、鋁
包未鎖固至骨架且縫隙過大,鬆動,矽利康無法收尾;12F-
H戶,開孔孔徑過大且無置中乆致兩側矽利康無法收尾、格
柵鐵件未烤漆,擦拭後重複生鏽、包板到場場尺寸不符無法
安裝;12F-I戶,鋁包與磁磚縫隙過大,無鎖固於骨架上,
矽利康無法收尾;12F-J戶,鋁包現場尺寸不合切割固定件
且無鎖固於骨架,縫隙過大,矽利康無法收尾、鋁包縫隙過
大矽利康無法收尾,且無鎖固、鋁包與磁磚空隙過大矽利康
無法收尾、固定件鎖耳應與鋁包顏色一致而非後製加工;
  13F-A戶,包板到現場尺寸不符無法安裝、破壞防水層未補
,造成滲漏水、鋁包無骨架以致鋁包無法鎖固,矽利康無法
收尾、鋁包空隙過大,且未鎖固,矽利康無法收尾、鋁包與
石材空隙過大矽利康無法收尾、鋁包未鎖固至骨架,無固定
,矽利康無法收尾;13F-B戶,開孔孔徑過大且無置中以致
兩側矽利康無法收尾、破壞防水層未補;13F-C包板到場場
尺寸不符無法安裝;13F-D戶螺絲破壞窗戶防水性,包板到
現場尺寸不符無法安裝、破壞防水層未補、鋁包未鎖固於骨
架上,鬆動變形,縫隙過大矽利康無法收尾、鋁包尺寸不合
未重下,現場切割固定件裝上去,導致鋁包板結構性破壞,
面板無支撐後彎曲、鋁包現場尺寸不合切割固定件,與石材
或磁磚縫隙過大,矽利康無法收尾;13F-E戶,縫隙過大矽
利康無法收尾、鋁包與磁磚空隙過大矽利康無法收尾、固定
件鎖耳應與包板顏色一致而非後製加工、鋁包現場尺寸不合
切割固定件,尺寸不合且包板無固定處,螺絲鎖固在鋁包造
成外露及滲漏水、破壞防水層未補、縫隙過大矽利康無法收
尾,且未鎖固、鋁包固定件鎖耳未鎖至骨架上,無支撐點,
無法固定空隙過大,矽利康無法收尾;13F-F戶縫隙過大,
矽利康無法收尾,鋁包與骨架尺寸不符,倒吊板未施作,內
側上骨架外露;13F-G戶,鋁包與骨架尺寸不符,倒吊板未
施作,內側上骨架外露、開孔孔徑過大且無置中以致兩側矽
利康無法收尾,鐵件無烤漆以致反覆生鏽、鋁包沒鎖固,易
鬆動,空隙過大矽利康無法收尾;13F-I戶,包板到場場尺
寸不符無法安裝,與石材間隙過大矽利康無法收尾施作;13
F-J戶,鋁包現場尺寸不合切割固定件,尺寸不合且包板無
固定處;13F-J戶,破壞防水層未補,空隙過大無法收尾、
破壞防水層未補,空隙過大無法收尾、鋁包與磁磚空隙過大
矽利康無法收尾、固定件鎖耳應與包板顏色一致而非後製加
工、防水破壞無填補,空隙過大,矽利康無法收尾、鋁包現
場尺寸不合切割固定件,空隙大小不一且包板無固定處,矽
利康無法收尾、鋁包與磁磚空隙過大矽利康無法收尾、固定
鎖耳應與包板顏色一致而非後製加工、鋁包尺寸不合未重下
,現場切割固定件裝上去,導致鋁包板結構性破壞,面板無
支撐後彎曲,且無鎖固地方、鋁包無鎖固,造成鬆動、鋁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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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華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嵩琦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政鴻企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鴻企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