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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建字,111年度,209號
TPDV,111,建,209,20250318,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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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建字第209號
上 訴 人 天力離岸風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吳坤達
按提起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(自民國
114年1月1日起依同法第77條之27之規定與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
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提高)繳納第二
審裁判費,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
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
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查,本件上訴人
對於本院114年2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出上訴,請求原判決不利於
上訴人部分廢棄,前開廢棄部分改判被上訴人原阜揚室內裝修有
限公司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等語,其上訴利益即為
原判決命其給付被上訴人之金額新臺幣(下同)8,152萬9,469元
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2萬1,946元,惟上訴人尚未繳納,其程式
自有欠缺。爰依法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之,逾期
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

工程法庭 法 官 石珉千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
書記官 楊婉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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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天力離岸風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