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建字第209號
上 訴 人 原阜揚室內裝修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玉珊
按提起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(自民國
114年1月1日起依同法第77條之27之規定與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
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提高)繳納第二
審裁判費,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
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
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查,本件上訴人
因與被上訴人天力離岸風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
事件,對於114年2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一部上訴,聲明請
求被上訴人應再給付新臺幣(下同)1,103萬9,000元本息,故其
上訴利益金額為1,103萬9,0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萬1,478
元,惟上訴人尚未繳納,其程式自有欠缺。爰依法命上訴人於收
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之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
工程法庭 法 官 石珉千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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