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4年度聲保字第49號
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林立毫
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聲請人聲請受刑人
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(114年度執聲付字第38號),本院裁定如下
:
主 文
林立毫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為:受刑人林立毫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
,經法院判決有罪並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,目前在
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執行中,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4年2
月2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,而
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,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,在假
釋中應付保護管束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規
定聲請裁定等語。
二、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移送執行後
,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,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2月27
日以法矯署教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
冊,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,爰裁定如主文所示。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、刑法第93條第2項、第96 條但書規定,裁定如主文所示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家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鄭涵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