竊盜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刑事),簡字,114年度,637號
TPDM,114,簡,637,2025031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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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
114年度簡字第637號
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施智中


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4年度
偵字第1731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  文
施智中犯竊盜罪,處拘役壹拾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
折算壹日。
未扣案犯罪所得即黑橘色外套壹件沒收之,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
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,追徵其價額。
  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,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
記載(如附件)。
二、核被告施智中本案所為,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。
審酌被告正值青壯,不思循正途獲取財物,竟心生貪念,徒
手竊取2ND STREET台北西門店內陳列之商品即黑橘色外套1
件得手後離去,任意侵害他人財產權,實屬不該;惟念被告
犯後坦承犯行,兼衡被告之智識程度、生活狀況(業工、經
濟狀況勉持)、犯罪動機、目的、手段、所竊物品價值、犯
罪所生損害等一切情狀,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,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。
三、沒收:
 ㈠查被告竊得告訴人台灣極沃股份有限公司所有黑橘色外套1件 (價值新臺幣600元),雖未扣案,仍屬被告本案犯罪所得, 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、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之,並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,追徵其價額。 ㈡告訴人台灣極沃股份有限公司於本案裁判確定後,仍得就執 行沒收之範圍內,依刑事訴訟法第473條相關規定向檢察官 聲請發還,併予敘明。
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、第3項、第450條第1項、第454 條第2項,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(依裁判書精簡原則, 僅記載程序性法條)。
五、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(應附繕本),上訴於本院合議庭。
本案經檢察官吳春麗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14  日         刑事第十四庭法 官 歐陽儀



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乃瑄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14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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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灣極沃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