因傷害案附帶民訴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刑事),審附民字,114年度,664號
TPDM,114,審附民,664,2025033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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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4年度審附民字第664號
原 告 粘于甄

被 告 許沐

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審易字第2542號(即114年度審簡字第47
9號)傷害等案件,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
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  理 由
一、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
審判者,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。又刑事訴訟諭
知無罪、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,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;
但經原告聲請時,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
。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、第50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
文。
二、經查,本院113年度審易字第2542號被告許沐茞被訴傷害等案件,經原告粘于甄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就上開刑事案件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(2)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,因其案情確係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,不能終結其審判;另關於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(1)部分,業經本院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,因原告表示欲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,有本院訊問筆錄1份附卷可稽,參前規定及說明,於法應無不合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、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,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。  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、第504條第1項前段,裁定
  如主文。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31  日        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莊書雯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翁毓潔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葉詩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盈茹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4   月  2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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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