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附帶民訴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刑事),審附民字,114年度,586號
TPDM,114,審附民,586,20250307,1

1/1頁
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
114年度審附民字第586號
原 告 方柏仁
被 告 梁志業
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審訴字第2710號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
件,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
  理 由
一、原告方面:原告訴之聲明、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
  。
二、被告方面:被告均未為任何陳述,亦未提出任何書狀。
三、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,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,對於附帶民
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,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
項前段定有明文。查本件被告梁志業所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
等案件,因被告死亡,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審訴字第2710號
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,依前揭規定,原告之訴自應予駁回。
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,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,應併予
駁回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7   日        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宋恩同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謝欣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
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傳穎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7   日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