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訴字第106號
原告兼劉耀宗
之 繼承人 劉韋利
被告兼劉耀宗
之 繼承人 陳堯榮
劉堯福
陳明珠
劉鋁美
陳怡如
被 告 劉旻叡
劉芮君
劉芮伶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,本院於民國105 年8 月18日所
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12關於「松翰科技:2000股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松翰科技:11000 股」。 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之規 定,於家事事件準用之。
二、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所載有如主文所示之誤, 爰依前述規定,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
家事法庭 法 官 廖建傑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
書記官 張妤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