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刑事),交簡附民字,114年度,62號
TPDM,114,交簡附民,62,2025033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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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
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62號
原 告 江淑梅

趙映
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謝昆峯律師
張伃萱律師
何立傑律師
被 告 董宇恩

上列被告董宇恩因過失傷害案件(114年度交簡字第362號),經
原告江淑梅趙映怡提起附帶民事訴訟。查本件內容繁雜,非經
長久之時日,不能終結其審判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
用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,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
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傅偉
法 官 黃媚鵑
法 官 許柏彥
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許雅玲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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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