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
114年度交簡字第234號
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宋承翰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3
年度調院偵字第6413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宋承翰犯過失傷害罪,處有期徒刑參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
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,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
刑書之記載。
二、核被告宋承翰所為,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。另
被告於肇事後留置現場,並親自電話報警請警方前往處理,
此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
、談話紀錄表在卷可參,則其於有偵查犯罪權限之機關知悉
本件犯罪之前,即主動向前往現場處理之警員坦承肇事並接
受裁判乙節,符合刑法第62條前段自首之規定,依法減輕其
刑。
三、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,審酌被告於案發時疏未注意其他
車輛之行車動態即駕車右轉,致撞擊告訴人林育安騎乘之自
行車,造成告訴人受有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所
載之傷害,徒增其等身體上之不適及生活之不便,所為實有
不該;惟念及被告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,兼衡被告因賠償金
額差距過大而未能與告訴人達成調解,並參酌被告教育程度
為大學畢業、現業建築工程、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(見偵卷
第7頁調查筆錄之受詢問人欄),暨其違反義務之程度、素
行等一切情狀,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,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。
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、第3項、第454條第2項,刑法 第284條前段、第62條前段、第41條第1項前段,刑法施行法 第1條之1第1項,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。五、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,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(應附繕本)。
本案經檢察官蕭方舟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記弘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敘述具體理由;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逕送上級法院」。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,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,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。
書記官 洪婉菁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:
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
因過失傷害人者,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;致重傷者,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。附件:
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調院偵字第6413號 被 告 宋承翰 男 26歲(民國00年0月00日生)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街000巷0弄0號0 樓
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業經偵查終結,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,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: 犯罪事實
一、宋承翰於民國113年3月31日下午3時42分許,駕駛車牌號碼0 00-0000號自用小客車,沿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3段由北往南 方向行駛,行經基隆路3段與辛亥路3段交岔路口時,本應注 意汽車轉彎時,應注意其他車輛之行車動態,以避免危險或 交通事故之發生,而依當時情形,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,竟 疏未注意及此,即貿然在上開交岔路口右轉,欲往辛亥路3 段方向行駛,適林育安騎乘 U-BIKE微笑單車沿自行車道由 北往南方向穿越辛亥路3段,一時閃避不及,雙方發生碰撞 ,致林育安人車倒地,並受有左側前胸壁鈍挫傷、左側髖部 鈍挫傷、左側手肘擦挫傷約6公分、右側小腿擦挫傷約3公分 、左側小腿擦挫傷約12公分、左側大腿擦挫傷3公分、左側 上臀鈍挫傷、腦震盪、左側第七肋骨骨折等傷害。二、案經林育安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報告偵辦。 證據並所犯法條
一、上揭犯罪事實,業據被告宋承翰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坦承不 諱,核與告訴人林育安於警詢及偵查中指訴之情節相符,復 有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仁愛院區證明書影本6張及臺北市政府 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、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
、補充資料表、談話紀錄表、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、 現場及車損照片33張、路口監視器截圖4張、本署檢察官指 揮檢察事務官製作之勘驗報告1份及卷附錄影光碟1片等在卷 可稽,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,其犯嫌堪以認定。二、核被告所為,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。又被 告於本件交通事故發生後,報案人或勤指中心轉來資料未報 名肇事人姓名,處理人員前往現場處理時,肇事人在場,並 當場承認為肇事人員,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 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張附卷可憑,核與自首要件相符,請 審酌是否依刑法第62條本文之規定減輕其刑。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 此 致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檢 察 官 蕭方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