因詐欺案附帶民訴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刑事),附民緝字,113年度,33號
TPDM,113,附民緝,33,2025032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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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
113年度附民緝字第33號
原 告 方聖學
被 告 林庭緯


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(113年度易緝字第18號),經原告提起附
帶民事訴訟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  理 由
一、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,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
,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,請求回復其損害,刑
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而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
係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,得以合議裁定移
送該法院之民事庭,此觀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。
二、經查,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易緝字第18號詐欺案件,經原告
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因其內容繁雜,非經長久之時日,不能
終結其審判,爰依首揭規定,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
民事庭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 3  月   24  日        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鄧鈞豪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林記弘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林承歆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雅婷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25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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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