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附帶民訴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刑事),附民字,113年度,974號
TPDM,113,附民,974,20250328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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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3年度附民字第974號
原 告 張家麟
被 告 楊情福

鄒瀚霖


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768號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
,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。而因其內容繁雜,非經長久之時日
,不能終結其審判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,將本件
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
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歐陽儀
法 官 蕭淳尹
法 官 趙書郁
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劉珈妤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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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