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
113年度附民字第974號
原 告 張家麟
被 告 蔡顯龍
上列被告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(本院113年度訴字第768號
),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
事 實
一、原告方面:訴之聲明、陳述均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
狀之記載。
二、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,亦未提出任何書狀。
理 由
一、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、免訴、不受理之判決者,對於附帶民
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,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
項前段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被告蔡顯龍被訴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,業經本院以
113年度訴字第768號刑事判決諭知被告無罪,是原告之訴,
依照上開法律規定,自應予以判決駁回。又原告之訴既經本
院駁回,其假執行之聲請,亦失去憑據,爰併予駁回之。
三、據上論結,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歐陽儀 法 官 蕭淳尹 法 官 趙書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。
書記官 劉珈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