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刑事),附民字,113年度,782號
TPDM,113,附民,782,2025032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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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
113年度附民字第782號
原 告 曾瀞慧
被 告 魏庭揚
王智偉
劉哲宏
上列被告三人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859號詐欺等案件,經原告提
起附帶民事訴訟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
  理 由
一、原告曾瀞慧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「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」
所載。
二、被告魏庭揚王智偉劉哲宏三人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,
亦未提出任何書狀。
三、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、免訴、不受理之判決者,對於附帶民
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,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
前段定有明文。
四、查本件被告三人被訴對原告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與洗
錢等案件,業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859號刑事判決諭知無
罪。是揆諸首揭說明,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非
合法,應予駁回;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,其假執行之聲請即
失所附麗,亦應併予駁回。
五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24  日         刑事第一庭  審判長法 官 黃怡菁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胡原碩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吳家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對於本判決如不服,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,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
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鄭涵文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25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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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