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3年度附民字第1271號
附民原告 郭俊佑
附民被告 王建杰 籍設基隆市○○區○○路00號(基隆○ ○○○○○○○仁愛辦公室)
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(113年度訴字第727號),經原告提起附帶
民事訴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理 由
一、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,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
,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,請求回復其損害,刑
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而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
係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,得以合議裁定移
送該法院之民事庭,此觀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。
二、經查,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727號詐欺案件,經原告提
起附帶民事訴訟,因其內容繁雜,非經長久之時日,不能終
結其審判,爰依首揭規定,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
事庭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鄧鈞豪
法 官 趙德韻
法 官 林記弘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洪婉菁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