交付法庭錄音光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刑事),聲字,113年度,2748號
TPDM,113,聲,2748,2025031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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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
113年度聲字第2748號
114年度聲更一字第8號
聲 請 人
即 被 告 李友軒



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(113年度訴字第794號),聲請交
付法院錄音光碟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聲請人於繳付相關費用後,准予轉拷交付本院113年度訴字第794
號案件於民國113年11月4日準備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。
聲請人就前項所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,不得散布、公開播送
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,並禁止再行複製、轉拷利用。
  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即被告李友軒為核對本院113年度訴
字第794號準備程序筆錄,爰請求交付上開期日準備程序之
法庭錄音光碟等語。
二、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,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
上利益,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,繳納費用
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;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
卷宗之人,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,聲請交付法庭錄音
內容時,應敘明理由,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;持有法庭
錄音內容之人,就取得之錄音內容,不得散布、公開播送,
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;法院就許可交付之法庭錄音、錄影內
容,應為適當之加密措施,並得為禁止轉拷之限制利用措施
,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、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
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、第4項、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 項
、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6 點
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經查,聲請人為本院113年度訴字第794號案件之被告,參諸
其聲請意旨,堪認已敘明聲請之理由,核屬維護聲請人法律
上之利益,且本件尚在本院審理中,足認聲請人之聲請係於
法定期限內為之,再其聲請並無依法令規定得不予許可或限
制聲請閱覽、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之情形,是核其聲請為有
理由,爰裁定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,准予交付如主文所 示之法庭錄音光碟,並依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 容應行注意事項第6點規定、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 法第8條相關規定,就取得之內容不得散布、公開播送,或



為非正當目的使用,並禁止聲請人再行轉拷利用或為其他訴 訟目的以外之不當使用。
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14  日      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虹翔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林傳哲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鄭雁尹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涂曉蓉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14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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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