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3年度聲字第2541號
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林子寧
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人聲請定應其執行刑案件(113年度執聲字第2
010號),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1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
本,茲發現有誤寫情形,裁定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2宣告刑「有期徒刑1年2月」之
記載應更正為「有期徒刑1年2月(2罪)」。
理 由
一、按裁判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
本不符,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,法院得依聲請
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,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
文。
二、查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,附表編號2宣告刑「有期徒刑1年
2月」漏未記載「2罪」之顯然錯誤,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
定本旨,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傳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楊文祥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