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刑事),審附民緝字,113年度,36號
TPDM,113,審附民緝,36,2025032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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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3年度審附民緝字第36號
原 告 曾英銘
被 告 吳依潔
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審訴緝字第89號詐欺等案件,經原告提
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  理 由
一、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
審判者,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,刑事訴訟法第
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被告吳依潔因詐欺等案件,經原告曾英銘提起附帶民事
訴訟請求損害賠償,查有前項情形,爰依上開規定,裁定如
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28  日        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宋恩同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謝欣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傳穎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29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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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