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31號
原 告 郭建宏 (住址詳卷)
被 告 柯淳耀
上列原告因被告過失傷害案件(113年度交易字第375號),提起
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理 由
一、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、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,應以判決駁
回原告之訴,但經原告聲請時,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
法院之民事庭,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被告柯淳耀對原告郭建宏所涉過失傷害之刑事案件,
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,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
,改依通常程序審理,並以113年度交易字第375號判決無罪
在案,惟原告已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,爰依
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後段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筑萱 法 官 蘇宏杰 法 官 吳旻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游杺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