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附帶民訴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刑事),附民字,112年度,884號
TPDM,112,附民,884,2025032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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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2年度附民字第884號
原 告 曾朝興
被 告 陳文彥


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(112年度訴字第1029號
),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  理 由
一、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、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,應以判決駁
回原告之訴;但經原告聲請時,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
法院之民事庭,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被告陳文彥所涉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029號違反個人
資料保護法等案件,經原告曾朝興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
民事訴訟,上開刑事案件經本院審理後,業於民國114年3月
26日判決,認被告被訴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法利用個
人資料及詐欺取財罪嫌均為無罪在案,然原告聲請將本件附
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(見本院112附民884卷第41頁)
,爰依前揭規定,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筑萱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王沛元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蘇宏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鄭勝傑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27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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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