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刑事),附民字,112年度,411號
TPDM,112,附民,411,2025033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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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
112年度附民字第411號
原 告 王龍海
被 告 黃鐘
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原訴字第11號、111年度原訴字第37號詐
欺等案件,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裁定如
下:
  主 文
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
  事 實
一、原告方面: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
狀所載。
二、被告方面: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,亦未提出任何書狀。
    
  理 由
一、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、免訴、不受理之判決者,對於附帶民
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,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
項前段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被告黃鐘毅被訴詐欺案件,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原訴字
第11號、111年度原訴字第37號刑事判決諭知被告無罪,是
原告之訴,依照上開法律規定,自應予以判決駁回。又原告
之訴既經本院駁回,其假執行之聲請,亦失去憑據,爰併予
駁回之。
三、至同案共犯周駿驊吳勇翰、葛香瑩與原告間另經調解成立
,附此指明。
四、據上論結,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31  日        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歐陽儀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蕭淳尹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趙書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
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乃瑄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4   月  2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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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