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2年度訴字第850號
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具 保 人 高宜婷
被 告 王新賀
張智崴
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(111年度偵字第23021、28692號
)出具現金保證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高宜婷繳納之保證金共計新臺幣伍萬元(詳如附表)及實收利息
併沒入之。
理 由
一、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,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,並
沒入之。不繳納者,強制執行。保證金已繳納者,沒入之;
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,實收利息併沒入之;第118條
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,以法院之裁定行之,刑事訴訟法第118
條第1項、第119條之1第2項、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被告王新賀、張智崴均因詐欺等案件,前經臺灣臺北地方
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分別指定保證金新臺幣(下同)2萬元、3
萬元,並均經具保人高宜婷於民國111年6月23日出具現金
保證後,已將上開被告2人釋放,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
署111年6月23日暫收訴訟案款臨時收據、國庫存款收款書(
刑字第00000000、00000000號)在卷可稽。嗣被告王新賀、
張智崴於本院112年度訴字第850號案件準備程序中經合法傳
喚均未到庭,再經本院依法囑託拘提被告2人,亦無所獲,
且查渠等2人分別已於113年4月12日、112年8月14日出境,
迄未入境,亦無因案在監或在押,其中被告王新賀則前經本
院另案通緝中,另具保人經合法通知,亦未督同被告2人到
案等各情,有本院送達證書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11
3年3月28日新北警中刑字第1135239850號函暨拘提報告書、
查訪紀錄表、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、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
押全國紀錄表、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、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
系統、臺灣高等法院通緝紀錄表、本院拘提報告書等件在卷
可參。據上,足認被告王新賀、張智崴均已逃匿。被告2人
既已逃匿無蹤,揆諸上開規定,本院自得將具保人所繳納之
保證金(詳如附表)及實收利息併沒入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、第121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解怡蕙
法 官 林思婷
法 官 林奕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5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張閔翔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附表:
編號 具保人 被告 保證金額 國庫存款收款書存單號碼 1 高宜婷 王新賀 2萬元 刑字第00000000號 2 高宜婷 張智崴 3萬元 刑字第00000000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