詐欺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刑事),易字,112年度,27號
TPDM,112,易,27,20250312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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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2年度易字第27號
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古皓予



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,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28日所為判
決原本及正本有誤寫,應裁定更正如下:
  主 文
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中被告出生日期所載「民國00年
00月00日生」應更正為「民國00年00月00日生」。
  理 由
一、按裁判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
本不符,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,法院得依聲請
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;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訂有明文

二、查本件被告古皓予之出生日期為民國00年00月00日,有被告
戶役政資料查詢國民身分證影像資料可稽,然本件原判決之
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將被告之出生日期記載為「民國00年
00月00日生」。原判決前開記載,係顯然錯誤,惟不影響於
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,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12  日        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唐玥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張家訓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王子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雅涵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12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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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