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2年度易字第27號
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古皓予
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,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28日所為判
決原本及正本有誤寫,應裁定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中被告出生日期所載「民國00年
00月00日生」應更正為「民國00年00月00日生」。
理 由
一、按裁判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
本不符,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,法院得依聲請
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;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訂有明文
。
二、查本件被告古皓予之出生日期為民國00年00月00日,有被告
戶役政資料查詢國民身分證影像資料可稽,然本件原判決之
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將被告之出生日期記載為「民國00年
00月00日生」。原判決前開記載,係顯然錯誤,惟不影響於
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,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唐玥 法 官 張家訓 法 官 王子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楊雅涵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