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610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幸滔數位科技有限公司(原名:耀星數位科技有限
公司)
法定代理人 葉俊耀
被上訴人
即 原 告 群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卓恩民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履行契約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
查本件訴訟標的金(價)額為新台幣18,172,018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合新台幣257,9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
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
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嘉豐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核定
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
書記官 曾東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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