履行契約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重訴字,103年度,610號
TPDV,103,重訴,610,20170828,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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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重訴字第610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幸滔數位科技有限公司(原名:耀星數位科技有限
      公司)
法定代理人 葉俊耀
被上訴人
即 原 告 群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卓恩民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履行契約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
查本件訴訟標的金(價)額為新台幣18,172,018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合新台幣257,9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
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
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8   月  28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蘇嘉豐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核定
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8   月  28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曾東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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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群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幸滔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