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4年度,758號
TCDV,114,訴,758,2025031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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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758號
原 告 張灼貞



被 告 賴孝賢
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  理 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
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
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
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
亦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清償借款,前經本院以114年度補字第380
號裁定,限原告應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,補繳第一審裁判
費新臺幣6,330元,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,此有該裁
定附卷可憑,而該裁定已於民國114年2月11日合法送達原告
,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稽。惟原告逾期迄未繳納裁判費,
此有本院收費查詢簡答表、答詢表足憑,其訴為不合法,應
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
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 12  日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 12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許宏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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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