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工程保留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729號
TCDV,114,補,729,2025032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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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729號
原 告 鉑林金屬工程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王淑卿


上列原告與被告上鋒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
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
下同)832,59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,12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
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怡菁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
書記官 游語涵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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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鉑林金屬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上鋒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