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723號
原 告 錦德鋼鐵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何自柔
訴訟代理人 歐致豪律師
李慈容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廣達國際機械有限公司間請求解除契約返還價金
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
法第77條之13、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法定必備之程
式。經查: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狀聲明第1項記載核定
為新台幣(下同)23,887,500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40,732元。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
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金灶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
書記官 張哲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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