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708號
原 告 張振安
上列原告與被告中信聯合代書事務所、呂孟娟、賴裕勝間請求返
還不當得利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
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703,897 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
13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,43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
第1 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,如逾
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
書記官 楊思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