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706號
TCDV,114,補,706,2025033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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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706號
原 告 莊佩琪


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志杰謝宛利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
繳納裁判費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000,000元
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,20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
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
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毓宸
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
書記官 丁文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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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