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676號
TCDV,114,補,676,2025031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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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676號
原 告 黃麗芬
廖麗珍
上列原告與被告嵩園建設有限公司賴文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
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
同)95萬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
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,應
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,5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
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
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謝佳諮
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
書記官 張峻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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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嵩園建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建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