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承攬報酬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664號
TCDV,114,補,664,2025031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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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664號
原 告 廷漢科技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葉春雄
送達代收地址: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路 0段00巷00號
上列原告與被告沈俊生嘉峰工程行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,
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
同)120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54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
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
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
書記官 張隆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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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廷漢科技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