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645號
原 告 李逸閔即闊木工程行
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陳金蓮、陳麗娟(以下合稱被告)間請求給付
工程款事件(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066號),被告均於法定期
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經查
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82,000元,應繳裁判費7
,870元,扣除前已繳納之500元後,尚應補繳7,370元。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
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士傑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
書記官 楊玉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