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606號
原 告 施珊淇
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文清間請求修繕房屋漏水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
繳納裁判費。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賠償房屋漏水修繕費新臺幣(
下同)100萬8000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5計付之利息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0萬8000元,
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317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
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,逾期不
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至原告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賠償房屋因漏
水造成之汙名價值減損及相關費用部分,並未提出具體請求金額
,是此部分暫不核定,俟原告具體提出請求金額後再予核定補繳
,附此敘明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
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
書記官 黃善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