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借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573號
TCDV,114,補,573,2025030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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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573號
原 告 林志誠


上列原告與被告何玉華林志松之繼承人、林呈祐林志松之繼
承人、林秉毅林志松之繼承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
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59萬
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3503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
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
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
書記官 張隆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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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