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562號
TCDV,114,補,562,20250307,1

1/1頁
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562號
原 告 黃育新


一、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林鄧寶貴發支
付命令(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974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
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473,760元,依
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
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,81
6元,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,尚應補繳18
,316元。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,
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昱翔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
書記官 許瑞萍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