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557號
TCDV,114,補,557,2025030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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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557號
原 告 許雅貞
代 理 人 林慶富
被 告 梁垚銘

一、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(
本院民國113年度司促字第34751號,下稱系爭支付命令),
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系爭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系爭
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
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,總統於11
2年11月29日修正公布,112年12月1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
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,該條項修正理由業已敘明如以一訴
附帶請求其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,其附帶請求於
起訴前所生部分,數額已可確定,應合併計算其價額。經查
:系爭支付命令依原告請求命被告應給付新台幣(下同)600,
000元,及自113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16%計算
之利息等情。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本金500,000元、已
到期違約金100000元,合計600000元,加計自113年11月21
日起至起訴日前1日即113年11月24日止按年息16%計算之利
息為1,052元(計算式如附表所示,元以下四捨五入),合計
為601,052元(計算式:600000+1052=601052)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6,610元,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
應補繳6,110元。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
前述裁判費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金灶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台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
書記官 張哲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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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