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546號
原 告 沈娙如
沈翠萍
沈盛圳
上列原告與被告徐懷恩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: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15萬元(計
算式:190萬元+190萬元+235萬元=615萬元),應徵第一審裁判
費73,45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
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
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汎沂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
書記官 陳宇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