拆屋還地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449號
TCDV,114,補,449,2025032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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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449號
原 告 黃文典

被 告 梁智強
梁沛緹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
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原告所有坐落於臺中市○里區○○段000
地號土地,如臺中市○里地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號民國108年3月25日里土測
字第078800號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編號D部分土地(下稱系爭土地
)上之建物拆除,並將系爭土地返還予原告。依起訴狀所載,原
告主張被告所有建物占用系爭土地面積為51.75平方公尺,是本
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,611,081元(計算式
:114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31,132元/平方公尺×51.75平方公尺=1,
611,081元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,454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
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
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
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
)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
書記官 蔡秋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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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