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家繼訴字第9號
原 告 何祥源
訴訟代理人 詹志宏律師
被 告 何嘉瑋
居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0樓之 0
兼訴訟代理
人 何于凡
被 告 何碧雲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朱逸群律師
一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,原告起訴雖繳納裁判費新
臺幣(下同)2萬9413元(本院卷第7頁收據),惟查本件訴訟標
的價額核定為2292萬9004元(詳如附表說明),應徵第一審裁
判費21萬3784元,原告尚須補費18萬4371元,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
日內,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
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二、被繼承人何聰繑於民國110年3月20日死亡後,系爭遺產之不
動產部分,經被告即公同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5項規
定,於110年10月27日以如附表所示價格出售予第三人,有
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460號民事判決在卷可參。則本件計算
遺產價額時,自應依上開不動產之全部價值計算。原告主張
本件起訴利益,就不動產部分,應以上開不動產出售後,原
告未取得之應受分配價金餘款13萬8572元及271萬9957元計
算,要非可採,附此敘明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
家事法庭 法 官 江奇峰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
書記官黃鈺卉
附表:
附表一:被繼承人之遺產
編號 種類 遺 產 項 目 財產價額(新臺幣) 備註說明 0 土地 臺中市○○區○○段○000地號土地(權利範圍:全部) 3600萬元 業以新臺幣3600萬元出售,原告已取得價金886萬1428元 0 房屋 門牌號碼:臺中市○○區○○里○○巷00號(權利範圍:全部) 0 房屋 門牌號碼:臺中市○○區○○里○○巷00號(權利範圍:全部) 0 房屋 門牌號碼:臺中市○○區○○里○○巷00號(權利範圍:1/2) 0 土地 臺中市○○區○○段○000地號土地(權利範圍:全部) 5565萬元 業以新臺幣5565萬元出售,原告已取得價金502萬6565元 0 存款 新光銀行 1047元 0 存款 台中商業銀行 26元 0 存款 東海大學郵局 2044元 0 存款 台中地區農會 00000元 00 股票 新光金控 197股(1700元) 遺產總價值合計為9171萬6016元,原告起訴之利益為2292萬9004元(計算式:00000000×1/4=00000000元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