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繼字第952號
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
代 理 人 陳詩詠
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
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
定。
一、聲請費用新臺幣1,500元。
二、被繼承人吳畊岳第一至第四順位法定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
(記事欄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
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
書 記 官 劉筱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