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票字第757號
聲 請 人 尤鎮源
代 理 人 呂圭常
相 對 人 蔡顯銘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4日所核發之114年度司票字第757號本票裁
定確定證明書,應予撤銷。
理 由
一、按執票人依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,聲請法院裁定許可
強制執行之事件,該條既限定執票人向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
,始得為此聲請,則對本票發票人以外之人,即不得援用該
條規定,對之聲請裁定許可強制執行,故發票人死亡 後,
自不得由其繼承人承受程序,非訟事件法第35條之1立法理
由可參。
二、經查,本院於114年1月22日為准予本票強制執行之裁定,嗣
相對人蔡顯銘已於民國114年1月28日死亡,有戶籍謄本在卷
可稽,則該相對人死亡時抗告期間尚未屆至,繼承人又無法
承受程序而無法使裁定確定,則本院如主文所示之本票裁定 確定證明書誤為核發,自應予撤銷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,並需繳 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