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票字,114年度,2690號
TCDV,114,司票,2690,2025032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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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票字第2690號
聲 請 人 蕭群祐



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郭珮淳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,聲
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聲請:
一、㈠聲請費新臺幣750元。
㈡確認請求利息之利率為年息百分之15之記載是否有誤?如
有誤載,請具狀更正之。(因系爭本票未約定利率,以年
息百分之六計算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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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