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2690號聲 請 人 蕭群祐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郭珮淳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聲請:一、㈠聲請費新臺幣750元。 ㈡確認請求利息之利率為年息百分之15之記載是否有誤?如 有誤載,請具狀更正之。(因系爭本票未約定利率,以年 息百分之六計算)。二、特此裁定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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